发布时间:2014-06-06 03:4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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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师院字〔2014〕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标工作评审专家的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学校内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 财库[2003]11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川财采[2008]3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等采购活动评审工作的人员;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管理库。
第四条 评标专家由校务会审议统一认定。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设立
第五条 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招标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正科级以上职务;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标工作,填写《成都师范学院评标专家承诺书》,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审计处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能够承担学校各类招标等采购活动项目评审工作;
(六)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目前已入选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的本院教职工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二)项的限制,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第七条 评标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与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院公开征集。采取部门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成都师范学院校内评标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审计处按照公正和自下而上的原则,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按照其承担的工作、经历、经验和本单位的推荐意见等,认真遴选,严格把关,确定评标拟入选专家名单。
(四)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拟入选专家名单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五)经学校审议通过的评标专家由学校聘任,学校颁发评标专家聘任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的知情权;
(二)对招标项目评比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随机抽出取的评标专家的结果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参加评标工作;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应当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讨论或对其他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依法接受监督,配合招投标工作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解答有关方面对评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六)属于投标人近亲属的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招投标采购部门或组织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及其他违规行为,发现投标商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向纪委、监察审计处报告。
(八)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四章 评标专家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由纪委、监察审计处根据随机抽取出的方式进行,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应当附有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机密等其它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委、监察审计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汇报,经批准后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开标前的24小时以内进行。
第十四条 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成员确定后,纪委、监察审计处将评标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作废,纪委、监察处重新按规定的程序抽取评标专家。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4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次数、未出席评标次数及原因、评标表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任期考核依据。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专家库成员增减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上报院务会解除评标专家资格,收回评标专家聘书;构成违法违纪的,纪委、监察审计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开标前向他人透露自己是参与本次评标专家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擅自指派他人代替参加评标、代替他人参加评标或干扰他人独立行使评标表决权的;
(七)评审中不按照招标文件细则履行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学校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八)不配合纪委、监察审计处开展处理投诉工作,情节严重的;
(九)因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参与评标工作的;
(十)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师范学院
2014年5月19日